东南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党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14-05-19浏览次数:17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二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学生班级和年级即可成立党支部。以组织活动方便、有利于提高活动效果、充分发挥作用为原则,努力把党支部建在最基层单位。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学科方向设置;机关、后勤、产业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处、科、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班级或年级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或专业接近的单位、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四条 坚持把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大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积极探索研究生党支部设置的新方式,充分调动党员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研究生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应推选优秀的学生党员担任书记或副书记。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培养,以学习、培训、参加学生事务管理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委员的配备要注意年龄梯次、知识结构和工作需要,按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工作职能,明确分工。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工作负主要责任,支部委员应认真执行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科学文化及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把支委会建设成为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团结战斗、积极进取的领导集体。

第四章 党支部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单位落到实处。
  1、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努力使本单位、本学生班级和年级的党员、群众紧跟形势,统一思想,团结进步。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动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出色地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学生党支部还应当组织学生党员积极参加班级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习、班级工作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3、教育、督促党员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政勤政,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努力使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胸怀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关心离退休党员,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表彰优秀党员,帮助后进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支部的纯洁性和战斗性。
  4、建立和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学生中发展党员。教师党支部要重点培养、发展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入党。学生党支部要按照本科生班级“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要求,将发展工作的关口前移,加大发展和培养力度,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第十二条 做好群众工作,使群众紧密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
  1、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经常了解和集中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并把党组织的决定及时在群众中贯彻,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2、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倾听群众的呼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把群众的积极性和注意力引导到完成本职工作和勤奋学习上来,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教职工党支部要协调好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并指导工会和共青团开展工作,做好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学生党支部要支持和指导团支部和班级开展工作,积极做好非党员学生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问题。

第五章 党支部的生活

    第十四条 党支部生活制度实施的原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合实际、注重实效;力求规范、便于操作;继承传统、探索创新。
    第十五条 党支部活动的内容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支部的工作计划,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结合党支部近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党支部活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召开次数。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校级和基层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参加班子和党支部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支部活动考勤制度。党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生活,因故不能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课;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提出批评并进行补课。
    第十九条 要做好党支部生活记录,统一使用党委组织部印制的《党支部工作登记本》和《党支部生活记录本》。
    第二十条 对于年老体弱或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支部应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困难,并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参加党支部活动,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

第六章 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实行校级党员领导成员分工联系基层党组织,基层单位党员领导成员分工联系党支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创新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党支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学校党委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基层党委对党支部工作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东南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