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运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4-05-09浏览次数:1541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发生,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工作责任心,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本中心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学习

1、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2
、各部门合理调配任务,、保证所属人员参加安全学习活动。
3
、因任务不能参加安全学习者,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或主动到安全员处补课。

(二)车辆停放
1、任务完成后,车辆必须停放车库或指定位置。除执行任务车辆外,、不得乱停乱放。
2
、未经中心领导许可,车辆不得任意停放。

3、车辆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
、严禁公车私用,未经同意私自车,将严肃处理。
(三)车辆安全检查及年检
1、驾驶员必须按安全员指定的时间进行安全检查。

2、车辆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参与交通运输。
(四)曝光处理
安全行车,车辆曝光由驾驶员自行处理并在安全学习上作通报。
(五)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工作,违者按国家交通法规严肃处理。

(六)事故处理
1、发生各类事故,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造成5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必须在中心大会上做书面检查。
2
、发生责任事故按责任部分,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按15%赔款,5000元以上——1万以下部分按10%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5%赔款。
 
、经交管部门处理确认,发生重大事故,除按第二条处理外,扣发当月全部酬金,并做下岗处理。
4
、因主观因素造成事故或引发交通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经济处罚参照驾驶员相应规定。
5
、发生各类责任事故,应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按考核办法给与相应的经济处罚。